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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应怎么承担
保证责任应怎么承担 我们为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有两个并列条款,第7.3条约定“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7.4条约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到期日起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银行还和债务人同一天签订的有质押合同(监管不力质押物已被债务人变卖),由于质押物的变卖,贷款合同提前结束,不到期银行提起诉讼。
我想问的是,我们是否还应该遵守第7.3条,我个人认为第7.4条已对提前结束合同进行了约定,可以提前要求我们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条款中没有明确该保证责任是否和第7.3条的保证责任一样,所以应为约定不明,所以应在债务人的质押我价值外承担保证责任,而该借款合同中的质押物价值远远超出贷款价值,而银行在诉讼中并未提及该质押物,是不是意味着银行放弃了该部分权利,所以我们也就没了责任!
2015-10-28 11:18 青禾妈妈(河南-郑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丽律师  2015-10-28 11:36
你的理解是由偏差的,建议拿合同来电与律师面谈
2 110网律师  2015-10-28 15:05
首先需要确定,质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如果是,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质物之外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适用该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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