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错案给我造成经济损失 1996年检察院以我偷税,在检察院关押30多个小时,同年9月19日刑拘,9月27日批准逮捕。共被关押57天。扣押现金38.070元,营业执照。发票等有关营业手续,扣押我两台东风140车,在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下,把我的两台车买了2万5千元。
2000年判决我无罪,我要求检察院赔偿我的损失,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只判给我赔偿了关押57天的损失,返还扣押的现金38.070元,和变卖我两台车2.5万元。有关财产方面的赔偿请求,未经依法却认,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请问这个确认得到哪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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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判决我无罪,我要求检察院赔偿我的损失,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只判给我赔偿了关押57天的损失,返还扣押的现金38.070元,和变卖我两台车2.5万元。有关财产方面的赔偿请求,未经依法却认,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请问这个确认得到哪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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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10:33 邵文柱(吉林-长春)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