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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资到位的出资人是否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债务履行偿还义务?
未投资到位的出资人是否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债务履行偿还义务? 投资人(一法人企业)以房屋土地出资(未办理更名过户),成立另一法人制公司,后者有未履行的债务,现法院要执行出资人,是否可行。
该出资人已经以无力偿还,但其与另一家单位有资金往来,请问法院是否可以要求执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另一家单位呢?
2009-08-04 14:09 monica……(吉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黄先生律师  电话:13943271148  2009年08月07日 07时36分
看情况
2 孙新律师  2009-08-04 14:38
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责任,可以执行到期债权。
3 孙新律师  2009-08-04 15:26
申请强制执行,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 孙新律师  2009-08-0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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