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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卡辞退销售人员
公司设卡辞退销售人员 2006/11,到2007/4 算实习期。不算试用期(四个月)

转证,签订了三年的合同至2010年12月  每月1800元

在2008/6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针对销售人员的,工资降到1500。但有奖金
计提

2009/4又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我们在被逼无奈的条件下签立。(有录音)

如果你们不签,那就一个选择,走人!

基本就是设了个很高的目标,限时三个月,三个月达不到后转岗或走人。

此目标,从来没有人能达到过。也明知我们不可能达到。

2009/7他们以四月份签立的劳动合同,我们没有达标为前提,现在提出转岗位,
(服务员)不同意的话,辞退。

坚决不转岗。

现在有两个问题:
1、辞退赔偿的工资?赔几个月? (实习期的日子是不是也算)
2、是不是非法辞退?是的话是可以赔5个月的吗?
3、赔偿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工资:1500
手机费:100   2008年:200
交通费:100
2008年时下半年的奖金每月1000至3000不等

12个月前的平均数,是不是包含这些的?
2009-08-04 10:42 LWJ(上海-黄浦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8-03 08:44
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2 110网律师  2009-08-04 10:5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际到手工资,应该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应该不包括手机费和交通费。如果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那应该从你们入职时起计算工龄,应该是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未尽到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还可以再多赔一个月的工资。
3 孙新律师  2009-08-04 10:57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绩效工资等等。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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