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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未标注还款曰,且借款人并非本人签名。在2008年时开具借条3万元
条未标注还款曰,且借款人并非本人签名。在2008年时开具借条3万元 条未标注还款曰,且借款人并非本人签名。在2008年时开具借条3万元,其间陆续还款,到2012年5月时,余额1万元,由于借款人外出,借款人父亲代开具借条1万元,未约定到期还款日,但借款人处签名还是写的原借款人。在2013年6月全部还本付结清时,借出人以此条据丢失为由,没有拿出条据,为了情面,借款人也未强行要求对方写收据,当时在场有三名证人:分别为借款人妻子的岳母,借款人妻子的伯父和伯母。到2015年4月,借出人拿出条据要求还款。另具了解,借出人也同时借钱给别人,都是要求每年按时给付利息,其他借款人愿意作证,此借出人不会无故在几年内都无任何结息要求,以此证明借出人存心造成二次要款的行为。请问:借款人如何维护权益!谢谢
2015-10-22 10:37 ask201……(北京-东城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吴丁亚律师  电话:13552751245  2015-10-22 11:08
及时起诉解决
2 孙新律师  2015-10-22 10:39
你好,搜集证据,委托律师,起诉还款。
3 孙新律师  2015-10-22 10:43
建议保留现有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欠款。
4 孙新律师  2015-10-22 10:53
您好,建议您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还款的事实,如果无法证实的,可以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还款。
5 徐卫东律师  2015-10-22 11:14
你好,协商不成,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6 怀向阳律师  2015-10-22 12:54
你好,需要结合证据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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