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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Q号:对方女性利用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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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淫秽色情视频
而恰巧我也和她聊过天,被她片过。
前几天警察局的人过来调查,
我吧事情经过 告诉了他们,
开始挺好,然后看我说了 ,
就说话带威胁口味
并且临走把我的笔记本带走了 。
开了发票说案件结束去拿。

请问 这个事情对方做的怎么样。
而我是否可以撤销供词,并却拿回笔记本。
2009-08-01 14:21 jhsn(山东-淄博)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8月01日 14时56分
如果你仅和她聊过天,并且是受害者,警方只是向你进行询问,拿走你的笔记本是作为证据使用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8-01 19:14
不属于犯罪。
3 110网律师  2009-08-01 21:0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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