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将案情性质定性错误,典型的故意杀人未遂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将案情性质定性错误,典型的故意杀人未遂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补充了证据材料,递交了申诉书及相关复议申请,可该院依然置受害人诉求于不顾,要提起公诉移交法院,称最终决定权在法院,让我们去法院申请,请问在此环节我们受害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申请吗?
2015-10-19 14:57 ask201……(宁夏)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10-19 15:02
你好,是可以提出相关的意见的。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10-19 21:43
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书面意见,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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