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里的当事人 包括谁?原来的夫妻双方?包括后来结婚的“小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请问这里的当事人 包括谁?原来的夫妻双方?包括后来结婚的“小三”吗?
请问这里的当事人 包括谁?原来的夫妻双方?包括后来结婚的“小三”吗?
2011-06-17 20:59 sutty(江西-南昌市)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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