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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金问题
劳动补偿金问题 本人在一公司工作9年多,2002年3月11日入职,合同2011年5月31日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经济补偿金1500*3.5=5250元。我认为不合理,因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585.23元(应发工资,实发14000左右),其中包含了2009-2010年遗留的业务提成。我坚持要17585.23*3.5=61548.29元来补偿,我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谢谢
2011-06-17 10:22 SxH6124(福建-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1-06-17 10:28
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
2 110网律师  2011-06-17 10:31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当然也包括提成。

但是,如果是离职前12个月之前的未发工资,后来补发的,不能算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里。

另,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请注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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