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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因公致残退休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
陕西省因公致残退休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 我岳父已八十多岁,于七十年代因公致残,右腿全部截肢,退休后经与单位协商发放生活护理费。该单位多年来工资和护理费一直在单位发放,退休费等没有在养老经办机构发放,几十年来护理费一直还是当初的标准,没有增加。请问:现在护理费能否增加?标准是多少?
2011-06-17 09:35 法律咨询11……(陕西)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1年06月17日 09时55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工致残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每年都在调整。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6-17 11:02
护理费每年都在变化,根据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伤者单位所在地区(地级市)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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