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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负责
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负责 陶某为某市A总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1999年5月陶在分公司办公室与新市无氧铜管长谈及可供铜养无氧铜管厂,于是无氧铜管长分三次将250万元打到陶指定的旦某信用卡账户,陶向无氧铜管长出具了加盖“国营马市A总公司”公章的收条,此章为陶自己刻制。陶从旦某信用卡中将款取走。无氧铜管长仅收到50万元的货,再也找不到陶。无氧铜管长向新市公安报案。一年后,公安找到陶并刑拘了陶。在公安局陶书写了还款计划。称:兹有马市A总公司诈骗货款纠纷一案作如下还款计划••••••
     2001年5月无氧铜管长在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市A总公司,诉请马市A总公司偿还200万元货款并赔偿70万元损失。
2011-06-16 21:26 xybj小雅(江苏-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海波律师  电话:13013075727  2011-06-16 21:30
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2 110网律师  2011-06-16 21:33
委托当地律师应诉。
3 陈晓云律师  2011-06-16 22:03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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