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签订认购意向书是否有效 本人于2009年11月在新乐市境内购买商品房一套,开发商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为期房,签订的为认购意向书。意向书中注明交房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并说明如推迟交房按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一给予赔付,赔偿期间为:意向书约定交房日至实际交房日。本人按意向书规定支付50%房款。签订时候房地产商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由于之前工期延误,未能及时开工。目前此楼盘五证齐全,地产商通知提供相关证件签订正式合同,并且正式合同说明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整整推迟一年。请问原认购意向书规定是否有效,如有效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不受侵害。
2011-06-16 15:38 nXM2456(河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党争良律师 2011-06-1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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