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地点的地域限制问题 现有A、B、C、D、E五个地区。现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以及事发地点分别分布在A、B、C、A地区。想问原告起诉被告一、被告二在E区法院,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一般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为某地区性银行,被告一为在校学生,被告二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事发地点在该银行
事实是 被告一在被告二的欺骗下,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被告二作担保。
原告为某地区性银行,被告一为在校学生,被告二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事发地点在该银行
事实是 被告一在被告二的欺骗下,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被告二作担保。
2009-07-29 16:05 郁闷!(湖南-长沙)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7月29日 16时10分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E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2 110网律师 2009-07-29 17:38
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3 110网律师 2009-08-01 22:3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