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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怎么理解?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怎么理解?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句话是不是这个意思: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侵占人占用房产一年内未向仲裁或法院提请返还原物申请的,侵占人无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2011-06-13 13:08 nck9029(湖北-宜昌)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6-14 10:09
你理解错了.
   首先该请求权消灭,消灭的只是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如侵占人给占用人造成损害,占用人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该规定仅是对所有权人以外的合法占用人适用,而不适用于所有权人.比如你的东西被侵占了,但你是所有权人,则对方侵害了你的所有权,那么你在20年内,都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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