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原告先后多次借给第一被告【公司法人】现金,为管理方便第一被告让第二被告【公司会计】把原借条收回重新给原告打一张总借条,借条忘盖公司印章了。庭审中原告以借条是第二被告所打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及利息。请问各位有法律依据吗?泣血盼望各位回答,公司早已倒闭。
2011-06-10 15:38 Cup822(河南-郑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6-10 15:46
经过庭审调查,可以证明会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借款项与前述是一笔款,不应该再追加会计为第二被告
2 贾金勇律师 2011-06-10 16:09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