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农民工,在中铁五局承包的高速做事,现在受了严重的工伤 我是一位农民工,在中铁五局承包的高速做事,现在受了严重的工伤……项目部推卸责任说我是给包工头做事的……他们把事发包给包工头了……索要赔偿与项目部无关……我想请问下……我的伤残赔偿是由包工头承担还是由项目部承担啊?
2015-09-23 17:35 ask201……(陕西)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5-09-23 18:05
如果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那么项目部所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康治斌律师 2015-09-23 17:57
项目部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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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09-23 18: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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