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纠纷 我处为廊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9月我方与某建设设计院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1,2号楼报规划设计跨度为13m,设计院的设计为13.8m,导致规划审批部门要求我方在建的4,5号楼由18层改为17层,(4,5号楼的跨度为13米),1,2号楼的正负零标高与地勘报告不符,设计院未及时与勘察单位和我方联系,导致桩图两次审查不能通过,延误我方打桩等工期15天,合同第7条三款规定,由于设计人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八的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 我方问题:此约定是否明显的显失公平,我方可否按实际损失向设计方要求赔偿。有何依据。
2011-05-31 06:50 太阳神鸟(河北-廊坊)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5月31日 10时28分
合同的约定是可以的,并不违反现有规定。但责任认定还会有争议,第一、这样的误差开发企业应会及时发现;第二、施工图应交由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才能施工,审查时没有发现也有一定责任;第三、施工放线后还应有规划部门现场核实,也要经开发企业及监理验收;等等。所以不能全部由设计院来承担。对于桩的问题同样有类似情况。
2 胡爱军律师 2011-05-31 07:12
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
3 朱君秀律师 2011-05-31 07:18
答:合同在没有撤销以前是有效的,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4 李艳波律师 2011-05-31 09:33
这个约定不属于显失公平,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协议,你们之间约定的承担责任的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你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要求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你们的合同有些地方用词不当,是值得推敲的,如果以后不做修改,可能会引发纠纷,建议完善合同内容,可以来电。
5 110网律师 2011-05-31 11:26
你好,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双方造成的损失的,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未能弥补的部分损失,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