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问下就是女方在上学期间经人介绍给男方认识,他们交往了二年半 你好,想问下就是女方在上学期间经人介绍给男方认识,他们交往了二年半,其中女方上学的费用还有毕业其间所有费用都是男方出的,在认识其中女方要了六万元彩礼,然后办了结婚证,其中在一起生活了半年,现在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可以要回其中六万元彩礼吗
2015-09-20 17:14 ask201……(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龙成律师 2015-09-20 17:15
没结婚的可以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09-20 17:24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西安张健律师 2015-09-20 17:24
已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你们可协商退还部分。
4 黄卫阳律师 2015-09-20 18:08
能要回的可能性比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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