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做才能得到剩余药费的补偿. 2007年去京打工,到私营食品加工厂操作工.未签合同,口头约定工资.后因工作右手食指被压断,工厂只支付一部分医院费.这种情况口头约定成立吗.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吗?
2011-05-30 10:28 NAK7825(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5-30 10:37
哪年的事,没过时效的,可以依法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不仅仅是医疗费的问题。
2 孙新律师 2011-05-30 11:11
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但你可以请你的工友或录音为证,证明你和加工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1-05-30 11:30
你好,算工伤,您需要提供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牌、服装等等,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4 李同红律师 2011-05-30 11:32
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5 孙新律师 2011-05-30 14:52
可以主张赔偿的,口头约定也是有效地,但是需要注意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