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应该怎样起诉他更合适?现在该怎样做? 请问我应该怎样起诉他更合适?故意伤害罪已申请法医鉴定为轻伤编重,直接伤害人已抓住关入牢房一个月,医药费都未赔,我该怎样起诉他更合适?这样起诉行不?请给予具体指导?
以下为诉状原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李远景,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64岁,汉族,农民,住灌阳镇仁狮村高泥湾屯034号。
原告人:雷守芬,女,84岁,汉族,农民。
原告人:卿垂鸾,女,1955年7月1日出生,56岁,汉族,农民。
原告人:李艳梅,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34岁,汉族,农民。
原告人:李美英,女,51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李继云,男,约30岁,汉族,无业,住灌阳镇仁狮村高泥湾屯。
被告人:李远德,男,约58岁,汉族,农民,住灌阳镇仁狮村高泥湾屯。
被告人:李磊(又名李继星),男,约32岁,汉族,无业。
诉讼请求:
请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李继云等赔偿原告人的医药费5452.70元,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1984.00元,法医鉴定费158.00元,精神损失50000.00元,合计共67594.70元。并请追究三被告人李继云、李远德、李磊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诉讼事由:
2009年1月7日晚7时左右,原告人在家中刚吃完晚饭,一起坐在厨房烤火聊天。这时,被告李远德带领两个儿子突然冲入原告人家中。被告李远德一言不发,猛的抓住原告人李远景的头发,其子被告李继云也未发一言就用木棍等朝原告人李远景的头部猛击。被告李继星见另两人已动手,也顺手在地上拿起一张板凳追打原告人雷守芬、卿垂鸾、李艳梅、李美英等人。在将上述四人打倒在地后,被告李继星又接着朝原告人李远景头部打去,三被告人一起将原告人李远景打昏在地,并推入正在燃烧的火炉中,企图置原告人于死地。原告人李艳梅见此情况,急忙呼救并打110报警,三被告人这时才急忙逃出原告人家。原告人李远景的家人也急忙将倒在火炉中已昏迷的原告人扶起,并于当晚9时将其送入灌阳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由于三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原告人李远景左顶部头皮有5.1cm长横行稍呈弧形创口,右枕顶部头皮有2.0cm长纵行创口,双眼上下睑淤血,右面部、颈部多处皮肤擦伤。三被告人将原告人推入到燃烧的火炉中又造成了控告人右手掌及手指掌侧片状水泡形成,导致活动障碍。不仅如此,80多岁的原告人雷守芬亦被被告人打伤也在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人李远景为了治疗自己和家人的伤势已花费了大量的金钱。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李远德作为父亲带领两个儿子晚上闯入原告人家中,使用暴力手段致原告人全家人受伤,被告人李远德作为三人中的领头人,被告人李继云作为实施人,李继星作为帮凶,均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请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赔偿原告人所有损失共67436.70元。此外,控告人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偏重,因而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事发当时,三被告人意图置控告人于死地,具有杀人企图,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因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事发后又毫无悔改之意,被告人李继星在事发几天后又将原告人新修住房两条木门打烂,被告人李继云负案潜逃两年有余且娄次犯案,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判处刑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追究三被告人李继云、李远德、李磊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以下为诉状原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李远景,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64岁,汉族,农民,住灌阳镇仁狮村高泥湾屯034号。
原告人:雷守芬,女,84岁,汉族,农民。
原告人:卿垂鸾,女,1955年7月1日出生,56岁,汉族,农民。
原告人:李艳梅,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34岁,汉族,农民。
原告人:李美英,女,51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李继云,男,约30岁,汉族,无业,住灌阳镇仁狮村高泥湾屯。
被告人:李远德,男,约58岁,汉族,农民,住灌阳镇仁狮村高泥湾屯。
被告人:李磊(又名李继星),男,约32岁,汉族,无业。
诉讼请求:
请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李继云等赔偿原告人的医药费5452.70元,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1984.00元,法医鉴定费158.00元,精神损失50000.00元,合计共67594.70元。并请追究三被告人李继云、李远德、李磊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诉讼事由:
2009年1月7日晚7时左右,原告人在家中刚吃完晚饭,一起坐在厨房烤火聊天。这时,被告李远德带领两个儿子突然冲入原告人家中。被告李远德一言不发,猛的抓住原告人李远景的头发,其子被告李继云也未发一言就用木棍等朝原告人李远景的头部猛击。被告李继星见另两人已动手,也顺手在地上拿起一张板凳追打原告人雷守芬、卿垂鸾、李艳梅、李美英等人。在将上述四人打倒在地后,被告李继星又接着朝原告人李远景头部打去,三被告人一起将原告人李远景打昏在地,并推入正在燃烧的火炉中,企图置原告人于死地。原告人李艳梅见此情况,急忙呼救并打110报警,三被告人这时才急忙逃出原告人家。原告人李远景的家人也急忙将倒在火炉中已昏迷的原告人扶起,并于当晚9时将其送入灌阳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由于三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原告人李远景左顶部头皮有5.1cm长横行稍呈弧形创口,右枕顶部头皮有2.0cm长纵行创口,双眼上下睑淤血,右面部、颈部多处皮肤擦伤。三被告人将原告人推入到燃烧的火炉中又造成了控告人右手掌及手指掌侧片状水泡形成,导致活动障碍。不仅如此,80多岁的原告人雷守芬亦被被告人打伤也在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人李远景为了治疗自己和家人的伤势已花费了大量的金钱。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李远德作为父亲带领两个儿子晚上闯入原告人家中,使用暴力手段致原告人全家人受伤,被告人李远德作为三人中的领头人,被告人李继云作为实施人,李继星作为帮凶,均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请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赔偿原告人所有损失共67436.70元。此外,控告人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偏重,因而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事发当时,三被告人意图置控告人于死地,具有杀人企图,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因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事发后又毫无悔改之意,被告人李继星在事发几天后又将原告人新修住房两条木门打烂,被告人李继云负案潜逃两年有余且娄次犯案,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判处刑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追究三被告人李继云、李远德、李磊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011-05-28 12:16 beauty……(广西-桂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潘学平律师 电话:13737216352 2011-05-28 13:23
基本可以。
2 阿静律师 2011-05-31 0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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