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井下受伤,老板不给医疗、生活等一切费用。 我弟高仁明于2011年4月21日在井下被石头砸断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老板至今不给钱,请求法律援助。谢谢!
2011-05-28 04:02 KNd9388(河南-郑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王学海律师 2011-05-28 04:59
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2 陈晓云律师 2011-05-28 07:34
请在出事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再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工伤待遇。
3 110网律师 2011-05-28 10:53
起诉啊!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4 110网律师 2011-05-28 14:09
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伤害,由于其单位主体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针对一般合法企事业单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方式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则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方式有一次性赔偿金,以及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且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同,要求材料不同比较复杂,因此建议委托律师,详情可联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