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结婚一年多,婚前婚后都各分居两地,没有一起生活,婚前说好结婚后去我弟那边 我弟结婚一年多,婚前婚后都各分居两地,没有一起生活,婚前说好结婚后去我弟那边,但结婚后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愿跟随我弟去工作地方生活,每次去我弟那儿要完钱就回娘家了,没有共同生活,现在女方提出离婚,半年前女方起诉到法庭。我觉得她们这是骗婚,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能要回彩礼吗?
2015-09-08 11:04 ask201……(陕西-渭南)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西安张健律师 2015-09-08 11:09
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2 潘建强律师 2015-09-08 11:16
你好,可要求返还彩礼。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09-08 11:18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09-08 11:24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 康治斌律师 2015-09-08 12:20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6 110网律师 2015-09-08 13:45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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