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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款,滞纳金应当如何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款,滞纳金应当如何计算? 1999年7月12日,法院判决某校办企业赔偿给我12600元,但是判决后却中止执行,理由是该企业不营业不交税,无钱可供执行。10多年时间过去了,期间,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却发展惊人,豪华宾馆、餐厅拔地而起。最近,我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该企业内档,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现已经顺利追加了被执行人。因此目前我想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拖欠执行款应当按每日加付多少滞纳金?时至今日,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我可以得到多少滞纳金?能否帮助我列出一个计算公式?
2009-07-19 19:25 吴中倬(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电话:15901376758  2009年07月19日 19时29分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19 23:03
一般的,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 孙新律师  2009-07-19 19:43
您提供的信息不全面,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4 孙新律师  2009-07-20 05:28
按照判决确定。
5 孙新律师  2009-07-20 06:48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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