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用承包制 ,乱扣员工工资?怎么办 我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我们柜台有3位员工,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按提成制算的,没有底薪。当时,有一位员工因病住院,不能上班,但依照劳动合同,公司还要继续补发这位员工五百多块钱,直到合同期满为止。但是公司却从我们的提成工资中抽取共500多块钱给那位生病的员工,我们真是冤枉啊。请问这样合法吗?
还有,最近我们柜台有一位员工辞职,公司要给这位员工结算以前所累计的加班费,公司又从我们的提成工资中抽取几百块 ,给辞职的员工发放加班费,为什么钱都是我们出,而不是公司出,,请问这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现在公司说我们是承包制,,一切费用由我们自己出。 承包制是怎么回事? 该怎么维权
还有,最近我们柜台有一位员工辞职,公司要给这位员工结算以前所累计的加班费,公司又从我们的提成工资中抽取几百块 ,给辞职的员工发放加班费,为什么钱都是我们出,而不是公司出,,请问这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现在公司说我们是承包制,,一切费用由我们自己出。 承包制是怎么回事? 该怎么维权
2011-05-21 16:27 wuchan……(湖北-武汉)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5月21日 19时36分
要看实质是什么关系。根据你所述,应属于劳动关系,费用不是由你们出,单位仍应承担责任。
2 徐涛律师 电话:15327446830 2011-05-21 23:19
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
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
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
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
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
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
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
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
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
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 倪振杨律师 2011-05-21 16:42
公司违法!
申请仲裁维权!
申请仲裁维权!
4 110网律师 2011-05-21 17:05
公司违法,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5 110网律师 2011-05-21 18:11
劳动局反映。
6 110网律师 2011-05-21 21:03
公司违法,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