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职工安置后问题 你好,我们是安徽六安金寨县梅山水电站原有的大集体职工。我们的性质是电站办的自来水公司。供应整个县城,开发区等生活工业用水。在电站里一直就存在着全民,集体的身份。比方说全民的一年收入大概十万左右,而集体的只有一万左右。14年开始江苏水务收购我们自来水公司,很多方面都在大刀阔斧的进行。整个公司集体职工全部脱离原电站公司,进入新的公司。在管理严格的情况下,工资也有提高。一年可支配收入三万六。但新公司在与我们集体职工签定三万六年收入合同后,又与原公司全民职工签定五万六的最低保障收入,请问下,这样合法么?
2015-09-05 22:18 大枝2011(安徽-六安)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