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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补偿问题
事业单位工资补偿问题 我在广东佛冈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是合同工,07年3月到2011年5月,现在单位不续签,开始单位说没有补偿,后来我去当地劳动局反应,单位才说补三个半月工资,是按底薪来补偿,我底新才六百多元,单位这样的补偿合理吗?单位说按规定事业单位是底薪,不包括津贴补贴等等。但我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不是这样规定的。那事业单位的规定和劳动法是不是存在矛盾呢?我是弱势群体,请帮帮我。谢谢。
2011-05-20 17:14 钟金水(广东-清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20 20:04
你好!应按劳动法来要求经济补偿。
2 110网律师  2011-05-20 21:45
你好!

应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包括奖金、待遇、津贴等。

600元的工资低于清远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违法。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三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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