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块钱“买”走了我的房产证,我该如何维权? 今天早上收到妈妈的电话说爸爸上周五把房子卖了,87万,可是人家只给了两万块钱现金,说剩余的钱30天内付清,还给谢了张欠条。上周五已经办好了过户手续。很明显的是被骗了。现在钱房两空,我们邀怎么办?房子还能拿回来吗?欠条在法律上有效吗?请速回复。谢谢!
2011-05-20 15:04 EhK8716(江苏-徐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20 16:14
爸爸卖房,应当取得妈妈的同意,如果妈妈没有同意,则妈妈可以起诉买卖双方,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期间,请求查封房屋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等登记相关手续。 诉讼有风险,起诉应谨慎。 建议面谈律师。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2 胡爱军律师 2011-05-20 15:26
建议当面详细咨询律师。
3 刘培辰律师 2011-05-20 15:40
详细情况可以来电
4 2011-05-21 10:55
建议到法院起诉维权,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