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切求助 你好!我想咨询有关房屋拆迁之事,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我离婚八年了原来住的房子是单位宿舍,两室一厅集体房产证,离婚时法院判我们每人各一间,门厅厨房共用,现在拆迁,我们给拆迁办提供了离婚判决书,当时分给我们各一套小型住房,房子也选好了,拆迁办盖了公章我们按了手印,在签合同时,拆迁办说他们工作失误,选房作废不能给我们两套,只能给一套大点的房子,让我们自己协商分,请问拆迁办这样做合理合法吗?难道他们一句工作失误,白纸黑字公章手印就是废纸一张?不受法律保护?请问我该怎么办?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2009-07-17 14:52 小楼听雨(山东-济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7月17日 15时28分
拆迁办做法不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个小户型进行安置。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17 15:46
可以诉讼解决,要求履行协议。
3 110网律师 2009-07-17 16:46
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履行,你们不能听从拆迁办的意见。如果不分房子,你们可以起诉拆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