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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夫和朋友13年合伙开公司,14年7月他们共同借高利
你好!我前夫和朋友13年合伙开公司,14年7月他们共同借高利 你好!我前夫和朋友13年合伙开公司,14年7月他们共同借高利贷40万用于公司经营(借条有他们俩共同签名),我们去年10月离婚,对他借款的事情一直不知情,离婚时公司归前夫所有,现在债权人可以向我追讨欠款吗?我是今年7月债权人找上门才知道这事得。
2015-08-28 21:36 ask201……(江西-吉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8-28 21:51
你前夫的借款行为,实际上是公司行为(如果你前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而不是用于你与你前夫家庭生产生活,该借款属于公司债务,这笔借款应该由公司偿还。且,离婚时公司归你前夫了,如果债权人以你和你前夫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你承担还款义务,你可据此及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抗辩。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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