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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业单位合同的问题
解除事业单位合同的问题 我朋友是演杂技的,从小在专业的学校学习,毕业后到某杂技团,他在未成年时与单位签了合同,现在想提前解除合同(聘用合同,并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是单位不允许我朋友继续此行业,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当中约定:“杂技是个特殊行业,为了有效的防止人才外流,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若违约金由乙方新单位承担,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我有点想控制人才流动的感觉,合法吗?
还有如果事业单位转企之前合同未到期,转企后可以不履行之前的合同解约吗?
2009-07-16 16:54 aa11bb……(辽宁-沈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宰宇律师  2009-07-16 22:21
  该合同违法,没有法律效力,你朋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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