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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我是陕西韩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职工,企业原身是韩城市焦化厂,属地方国营企业。1994年企业改制,国有股强行退出,企业未重组,改制不彻底,基本上仍按原来的模式运营。公司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韩城市政府多次下文让企业关停。于2008年11月底企业停产,2009年10月韩城市法院宣告公司正式破产。我是1989年7月从技校毕业被分配到焦化厂的,用工身份是全民固定工,一直工作到企业破产,我们的补偿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都未到位。现在想问一下,安置我这样的职工,国家有哪些方面的政策。
2011-05-15 11:02 499791……(陕西-渭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1-05-15 17:3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1999]10号和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或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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