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离婚,见面礼和金首饰还能要回来吗? 我跟她去年5月份经过我叔家的兄弟媳妇介绍认识的,认识五天订亲,买三金(金耳钉,金手链,金戒指),给见面礼,加上亲戚给的,共记15000元左右(不包括金首饰)。现在感觉性格不和,女方提出离婚,却想把家具全要走并拒绝退见面礼,(给见面礼时,女方买家具时都在没登记之前)请问见面礼和金首饰还能要回来吗?
2011-05-14 22:48 NJE1917(山东-枣庄)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全安律师 2011-05-14 22:56
关于这个,我国司法解释是这样说的: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想:对于你来说,只能考虑用(三)来要回了,很不过有难度的。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想:对于你来说,只能考虑用(三)来要回了,很不过有难度的。
2 孙新律师 2011-05-14 23:05
不能要回
3 110网律师 2011-05-15 05:25
司法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