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农村承包法律咨询
贵州金沙安底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农村自留地继承的问题的咨询
贵州金沙安底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农村自留地继承的问题的咨询 我村有位老人在80年土地承包时,未分得土地。因为他的女儿结婚在外,无人抚养,由生产队负责每年提供大米250市斤以供老人生活,这位老人在1989年患病,由该女儿接出医治,这位老人在1993年因病死亡,在此之前生产队提供大米从未间断,医疗费用和安埋费用由该老人女儿全部承担支付,因老人死后有三分自留地在我村,现该老人女儿提出继承,因我村找不出相关法律依据判定该继承是否合法。
2011-05-14 17:42 熊华贵(贵州-毕节)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14 18:08
你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可以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财产则不应包括在内。对于自留地,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作为遗产处理,继承人不能继承。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