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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诚纺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诚纺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该案判决有强词夺理之处,让人不可信。粗略看了该文,至少有两点可疑:一是任何人都知道,不管是什么商品都有保质期和保存期,存放时间的长短肯定对产品质量有影响,这是最起码的常识。而该判决书中却认同“5、存放时间对争议产品质量是否会造成影响没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说明存放时间对产品质量不影响。”让人不可思议!
二是法院工作人员对产品的批号与批次的关系应该是不清楚的,原告利用了这点,做足了文章。
2011-05-12 08:32 yhhxzz……(湖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农地房】专业团队律师  2011-05-12 08:38
具体案情是什么,不服可申请再审,建议委托律师办理,让律师会为你准备有关文书,出庭诉讼。具体要看案情,详情情况可以联系来电咨询
2 110网律师  2011-05-12 13:27
你说的是有道理,这个判决的人缺乏起码的常识。尽快在上诉期间内上诉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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