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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计划在河东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经跟卖房人签订了合同,并付给了卖房人两万元的定金。签订合同时,
您好!我计划在河东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经跟卖房人签订了合同,并付给了卖房人两万元的定金。签订合同时, 您好!我计划在河东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经跟卖房人签订了合同,并付给了卖房人两万元的定金。签订合同时,卖房人声明除此房外,并无其他房产,这些也写入了合同里面,我也完全相信了。但当我的贷款审批下来以后,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却发现卖方还有一套名下的房屋,这就需要卖方先交付1%的税,然后再办理我们的购房过户手续。而此时,卖方却反悔了,不想交这个税钱,而是声称要我们买房方交,然后才跟我们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这是不是说明卖方违约了呢?我们能否要求卖方返还我们的定金和合同约定的同样金额的赔偿呢?而我们办理贷款等手续时花费的费用能否跟卖方追讨呢?谢谢您!
2015-08-14 14:19 网友(山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08月14日 14时27分
该税应该是卖方承担的,对方无权转嫁到买方身上,你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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