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买一套商品房,首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则由我母亲代我签字了一份“房 我于去年买一套商品房,首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则由我母亲代我签字了一份“房屋交接书”(我工作较忙,而且并没有写委托代理书); 现和开发商有了房屋纠纷,在法庭上,开发商说“房屋交接书”上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拒不承认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我应该引用哪条法律条文来反驳开发商这种无耻的说词!
2015-08-14 13:16 网友(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08月14日 13时19分
你母亲的行为一经你追认,即是有权行为,你母亲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经有权人即你的追认,就能发生补正的法律效力,使效力未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合同,这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对此合同法47、48条均有规定。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询以便更好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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