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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作了弃货声明,货物现已拍卖掉,那弃货后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需谁承担
发货人作了弃货声明,货物现已拍卖掉,那弃货后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需谁承担 你好,青岛律师。 我们有一单货去年出口到非洲贝宁,我们是CFR条款,但后来因为客户无力支付剩余的货款给我们,我们就对此货作了弃货处理,可我们已仍然将海运费付清给货代了,货物已于今年5月和6月在目的港拍卖掉了,可现在我们问船公司拍卖所得金额及相关凭证,船公司未能提供,却要我们支付货物到港至拍卖前的滞箱费,这合理吗?不是拍卖所得将抵偿在目的港的费用,船公司不告知,我们怎么知道拍卖的是否足矣抵偿?而且弃货以后的费用还要我们承担?麻烦请解答,谢谢。
2015-08-12 16:05 bailin……(江西-上饶)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8-12 17:39
关键要看你们和船公司的合同约定适用哪国法律。如果是中国法律,海商法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所以,船公司有义务提供对货物的处置情况,如果处置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才能向你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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