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民事法律咨询
支付薪資
支付薪資 今天我再訊息告知老闆說因個人因素要離職,老闆說有在店內張貼離職前10日提出離職,否則未按公司規定於十日前提出者就要扣10天的薪水,並且在3人以上的公開場合對本人說你是詐騙集團,感覺很受到侮辱。本人已經做了9天,請問可以依勞基法第2章第14條第2項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拿回9天的薪水嗎?
2015-08-11 22:37 陳俊翔(台湾)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