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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吗?
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吗? 2004年,我单位(私营企业)以房改名义为职工房改,单位没有将房屋公摊面积(过道、楼梯、公厕等)没有卖给住户,即,楼梯间等公用部分不计入售房面积,房屋分割后(2004年)房产总证还剩余公摊面积。(该房屋性质为私有)
      今年5月政府对该房屋实施棚改征收拆迁,县征收办公室,依据县政府(98)33号文件《xx政府关于继续岀售公有住房和房改售房中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的通知》中的附件1〈xx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中第五条:“单位向职工岀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梯间等公用部分不计入售房面积)”。为此,他们将总房产证上剩余的公摊面积无偿分摊给住户。请问,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了吗?我该怎样维权?谢谢!(有土地证)97年改制政府文件规定宿舍(含公摊)一并转让。另,公摊没有卖,产权未转移。住户房产证也无公摊
2015-08-10 19:09 as1388……(四川-成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5-08-10 19:11
你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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