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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我和朋友做生意,手头没有资金,需要贷款,之后通过熟人介绍
2014年7月我和朋友做生意,手头没有资金,需要贷款,之后通过熟人介绍 2014年7月我和朋友做生意,手头没有资金,需要贷款,之后通过熟人介绍,在个人手里以2分钱的利,贷了11万元,以熟人的楼房作为抵押,做生意期间,朋友卷款跑了,已报案,导致11万元的贷款,以及2万多的利息,无力偿还,到2015年7月贷款到期了,两万多的利息还了,剩下的我与熟人均无能力偿还,请问这个情况下,放贷方有权收走熟人担保用的楼房吗,如果放贷方起诉,我将承担什么样的判决结果
2015-08-06 19:11 ask201……(天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刘秀章律师  2015-08-17 16:25
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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