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纠纷 我是2010年8月份通过熟人介绍从别人手中转过来一个店。当时只简单的签了一份转让协意,他说店铺至少可以经营二年,现在店铺只经营了六个月当地拆迁导致店铺不能经营。到现在店铺的法定负责人还是别人的(既没有过户),当时我不知道这地方要拆迁所以在转让协意中也没有提到这一点。请问现在我想要回我的转让费可以吗?谢谢!
2011-05-01 17:54 IYH5916(陕西-西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05-02 14:26
可以要回你的转让费,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
2 康治斌律师 2011-05-01 18:0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对方涉嫌欺诈,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你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转让协议一旦撤销,你不仅有权要回你的转让费,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你也有权要求转让人给予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对方涉嫌欺诈,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你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转让协议一旦撤销,你不仅有权要回你的转让费,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你也有权要求转让人给予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5-01 20:13
如果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转让方当时知道将要拆迁,恶意转让,转让费要不回来了。但是,可以跟商铺的拥有人、拆迁补偿单位协商处理拆迁赔偿问题,争取挽回自己的损失。
如果有证据证明转让方恶意,可以撤销合同,追回转让款。
如果有证据证明转让方恶意,可以撤销合同,追回转让款。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5-02 14:10
当然,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