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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两个企业合作的单位,总部在北京,签合同是跟当地合作方签的
我们单位是两个企业合作的单位,总部在北京,签合同是跟当地合作方签的 我们单位是两个企业合作的单位,总部在北京,签合同是跟当地合作方签的,现在我们所属的单位要撤走了,说是给两个月的补偿金,但是当地单位接手了我们,说要留下继续做就没有补偿金,不留就给补偿金,请问一下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不合理的
2015-07-31 18:12 ask201……(山东-青岛)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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