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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解答
求助解答 您好,我是国有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我服务公司原有资产为:冰棍厂   饭店    修配厂   冷库。占地面积约一千平方米左右,在2004年左右国有资产变卖后,劳服职工未按国有职工标准买断工龄,而是按照房产估价二十万平均分配给近一百名劳服职工,每人2104元人民币。本单位在1996年以后不再负责员工的养老保险,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应该由原单位负责员工的养老保险金。在领取2104元人民币时,公司要求领钱必须解除劳等合同,其中包括我在内的一小部分人没有领取这笔钱,没有签字解除劳动合同,在2012年国家出台惠民政策时才解除的劳动合同。这期间的养老保险应该由谁承担。我是否还可以要回这2104元人民币。
2015-07-30 22:43 张吉胜(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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