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玩忽职守被检察院立案,办案单位是外地检察院,不是本地检察院的,这可以吗? 我姐夫是公务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院立案了,但办案的不是我们县的检察院,而是外县的检察院,我想知道,这么做合不合法?
2015-07-27 08:59 网友(广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5年07月27日 09时05分
你好,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也就是你姐夫所在县的检察立案查处,但也有例外,其共同的上级院可以指定其他院侦办。
刑诉规则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据此,你姐夫的案件经指定由外县检察管辖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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