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他人在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人在该社另一笔抵押贷款期末还 本人为他人在信用社贷款提供担保,因贷款人在该社另一笔抵押贷款期末还,而本人担保那笔未到期,现信用社认为贷款人征倍出现问题,要求贷款人提前偿还另一笔未到期贷款,并书面通知本人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相关規定,这合法吗?
2015-07-26 14:30 ask201……(福建-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5-07-26 14:38
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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