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 您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是从签订之日起算还是从发现之日起算
2015-07-26 09:17 131305……(辽宁-丹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07月26日 10时30分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2 隋新律师 2015-07-26 09:24
你好,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2O00年7月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27日 法发〔1994〕25号)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19日 〔1991〕法经字第16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1992年1月16日 法函〔1992〕10号)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2O00年7月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27日 法发〔1994〕25号)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19日 〔1991〕法经字第16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1992年1月16日 法函〔199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