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提货,货款不付,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9年6月,通过电话联系,甘肃省武威市何某从浙江省宁波市某公司订货1134元,通过德邦物流公司电话通知放货业务进行货物流通,期间因为德邦公司电话通知业务只到上海,其后业务变为自提,于是经过协商,先将货物运到武威市,待货到后何某付款,但是后来宁波公司发现货物被提后,拨打何某电话,一直未接,持续2天之久,是否可以追究何某的责任。
2009-06-27 17:07 kumga(浙江-宁波)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潘友才律师 电话:18958005460 2009年06月28日 20时49分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涉嫌诈骗,因诈骗罪的构成需要诈骗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是2000以上,但是,如果对方以诈骗为主要业务的话,骗的通常不是你一家,累积起来也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一种情形是,对方只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你去催讨,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付款的义务并承担卖给给你造成的损失。
另外一种情形是,对方只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你去催讨,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付款的义务并承担卖给给你造成的损失。
2 倪振杨律师 2009-06-27 21:24
关键是证据。有证据就可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