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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电工寻求帮助
西安农电工寻求帮助 我是西安的一名农电女工,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的时候进入到农电队伍工作至今。当时,农电工作很辛苦、工作条件差、薪酬更是微乎其微的一点,我们当中的很多同伴都没有坚持下来。现在我们的工作条件和报酬终于有了一些改观,电力企业还给我们办了养老保险。但是供电企业规定女性农电工45岁、男性55岁不管工作了多少年就要解除劳动合同,从合同解除之日就停发工资,合同解除后就和单位再无任何关系。如今大学生就业形势都很严峻,想我们这些40、50人员如果再就业将是多么的困难,关键是我们一年不挣一分钱,生活费不管还要缴纳几千元的养老保险金,这些钱从何而来呀?不知供电企业的这些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吗?我们广大农电工多么希望能像电力企业职工一样工作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再解聘,那样就不至于使要缴纳5年的养老金中途脱节。
2011-04-16 00:12 fuping……(陕西)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4月16日 05时38分
申请仲裁
2 康治斌律师  2011-04-16 00:21
肯定是不行的,单位这样规定肯定是违法的,你们可以集体起诉维权。
3   2011-04-16 00:38
针对你们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劳动合同法上你们享有像电力企业职工一样工作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们有权要求电力企业与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电力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你们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有权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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