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地点,需用劳动合同 本人2005年3月8日入职,至2010年3月份都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28日本部分从A公司搬迁至B公司工作,劳动地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都不同。从入职至今社保都是A公司交的
B公司现在不肯跟我们签订新劳动合同,要延续旧合同,延续工龄?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请问应如何维权?应有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本人有四个月的身孕。
2009年3月28日本部分从A公司搬迁至B公司工作,劳动地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都不同。从入职至今社保都是A公司交的
B公司现在不肯跟我们签订新劳动合同,要延续旧合同,延续工龄?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请问应如何维权?应有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本人有四个月的身孕。
2009-06-24 13:10 zhaoxi……(广东-东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6-24 15:16
可以的,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