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男友在一起時他自願送我很多東西.但是現在分手了.男方卻要求把東西歸還.請問我是否有權力不歸還? 我是澳門的居民.現在在台灣讀大學.和前男友是遠距離戀愛.我和前男友在一起時他自願送我很多東西.他把一萬六千塊港幣過户到我的中銀銀行户口中.說是給我買一台機車.我有說會之後把錢還他.他自己說不用.當是禮物送我.可是之後分手了.我有答應會等大學畢業後再把機車的錢歸還.後來回澳門後又和好在一起.但是當時在沒有第三者在的情況下.男方親口對我說不用再歸還送的東西和金錢.當時沒錄音又沒寫下任何證明下親口對我說.回台灣沒多久後我們又分手.這次回來澳門時.男方還跑到我家要求把金錢歸還給他.不還就不離開.不還就問我媽我爸拿.還說父債子還.最後我只能報警請他離開.請問我有權力不把他送我的東西和每月過户到我的户口的錢嗎?
2015-07-13 19:43 TracyK……(澳门-澳门)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汪志国律师 2015-07-13 19:49
您好!可不必归还。
2 潘建强律师 2015-07-14 06:16
您好,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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